支持法院判决!这是法律的进步!对不负责任的父母,国家就应该剥夺他们的权利!
从文章看,刘某曾非婚生两个子女,而且都遗弃,说明她对母子、母女这种关系是漠然的、冷血的,她是一个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人,也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人,如果将孩子的监护权赋予这样的人,孩子的人生可想而知。
其实在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上,我们的法律也有详尽的规定,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可见,法律规定的挺详尽,但在现实中却由于各种原因,实行得并不到位,有了事往往都会当作家庭问题,将父母教育一通了事,可有没有想过,“一个严重侵害孩子权益、没有资格再教育孩子的人,你再让他带孩子,将来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期盼将来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充分发挥他的作用,对失职的父母就要撤销监护人资格,以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