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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 告
2012年 第3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
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政务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70号),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采矿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规范公告如下:
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市、县现场勘察责任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缩小矿区范围,提交划出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现状报告(主要包括井巷工程现状及剩余资源储量等相关内容);
9.开采煤炭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1.申请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文件及成交确认书;
12.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
13.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或矿业权设置方案及整合协议;
14.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权新立审批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4.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7.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9.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
14.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15.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采矿权延续审批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7.矿山开采现状实测图纸;
8.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其余的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已提交过相关资料的,可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0.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仅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2.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技术改造矿井的,需提供技改立项批复;如技改已完成,需提供技改验收批复;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采矿权转让审批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还应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协议取得的,提供生产满5年的证明;
6.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7.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8.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
9.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0.受让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
11.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的证明;
12.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13.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采矿权变更审批
(一)扩大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6.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
7.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11.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3.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4.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缩小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土地复垦、环境恢复治理)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9.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9.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为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的,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11.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变更矿山生产规模、增减开采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9.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1.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采矿权转让需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复及采矿权价款处置等费用的有关凭证(包括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六、采矿权注销审批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矿区范围图;
4.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5.关闭矿山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汇交证明;
7.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证明;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采矿许可证换领、补领审批
(一)采矿许可证换领
1.采矿许可证换领申请书;
2.采矿权人损坏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许可证补领
1.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补领申请报告;
2.采矿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3.刊登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八、采矿权抵押备案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6.采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
上述审批、备案事项属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还需提供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