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我国职业划分为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四个层次:大类(8个)、中类(66个)、小类(413个)、细类(1838个)。细类为最小类别,亦即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
1,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
2,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3,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
4,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
5,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6,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7,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8,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扩展资料
从职业结构看,职业的分布有三个特点:
1,技术型和技能型职业占主导。占实际职业总量的60.88%的职业分布在“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这一大类,它们分属我国工业生产的各个主要领域。从这类职业的工作内容分析,其特点是以技术型和技能型操作为主。
2,第三产业职业比重较小,仅占实际职业总量的8%左右。三大产业中的职业分布,以第二产业的职业比重最大。
3,知识型与高新技术型职业较少。现有职业结构中,属于知识型与高新技术型的职业数量不超过总量的3%。
为保证各地劳动力市场使用的职业分类与代码的科学和规范,有利于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主持编纂《职业分类大典》的同时,根据重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1999)和《职业分类大典》,制定了《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1999)》,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改。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