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发的合同截图看,你是遇到企业人格有问题的开发商了,合同签订之初,该开发商就没想好好的按照市场规则去履行合同,只想着怎样处处逃避责任。你的发的合同截图只有一、二个条款,但要么是开发商违约不用付违约金,要么就是象征性的付一点点违约金。比如,逾期交房90日不付违约金,超过90天,只需一次性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180天只需一次性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是什么概念,如果按200万房款算,也就给200元到400元的违约金,这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有何区别。常规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放商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都要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或万分之二计算了。另外,如果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还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房商还应向购房人支付已付购房款5%-20%不等的违约金。而这份合同确是这样的约定,这说明开发商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做好违约,不按时交房的准备了。这样的开放商商誉是很有问题的,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其所开发房屋的质量如何,也可能要打个问号?
虽然购房合同对购房人不利,但并不是说购房人就没办法维权了。购房人有以下两种选择:
一、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放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虽然合同中约定即使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也仅是象征性支付一点违约金,合同还是要继续履行的。但该约定明显剥夺了购房人的合同解除权,加之该类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若购房人与开发商协商退房赔偿未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显示公平,从而撤销该条款。进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购房人全部损失。 购房人的以上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中,《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可见,购房人是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的。
关于要求开发商赔偿全部损失,也是可以主张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二、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如果购房觉得该房产还比较满意,不想退房,也是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的,当然也一点开发商也是愿意的。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开发商赔偿购房人的全部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已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租房的租金损失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