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
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上述合规医疗费用指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实际发生并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条件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纳入年度个人负担累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按 90% 计入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累计。
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确定。建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㈠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 0 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部分,支付 60%;
㈡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部分,支付 65%;
㈢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 70%。
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支付比例均为 70%。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大连市实际,对上述支付比例作出调整。
在门诊享受高值药品待遇的城乡居民,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购药费用,由大病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继续支付,高值药品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
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按规定异地住院以及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因故只能现金结算的,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由承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保险合同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依法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 3 年。
大病保险实行合同管理。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中标的承办机构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每年一签。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风险机制等具体内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情况的,合同双方可以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并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承办机构做好大病保险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