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与“公寓”其实是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全国各地对于两者的区分不尽相同。在成都,两者主要根据日照时间进行区分。
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出台的《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公寓是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即公寓不能够满足“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的要求。
2005年,成都市规划、国土、房管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规划部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必须明确标注;房管部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建设单位应在各种正式文件和宣传材料中对公寓进行如实表达”。
公寓的分类较多,主要有居住公寓和商务公寓两种,商务公寓一般在商业用地上配建,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四五十年,相比居住用地要短,居住公寓的土地使用权限可以是70年。因此,若你购买的是居住公寓,土地使用年限备案70年,那么从使用功能和性质上应与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因此,开发商在销售时如实告知商品房是‘住宅’还是‘公寓’性质,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