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地拆迁如何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了如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具体的补偿标准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下面本文结合实际简单谈谈具体如何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偿”。如何确定房屋的价值是非常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引起矛盾和争议的,因此,确定房屋价值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也会是说,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那么由谁来确定房屋的价值呢?通常情况下是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房地产价值,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上文提到的“评估时点” 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关于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问题,因为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不尽相同。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执标准,在实践中重要采用以下方法解决:1、按房屋面积计算;2、按房屋价值比例计算;3、双方协商确定;4、按企业经营收入、利润等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