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以下是河南省和武汉市的规定,供您参考。《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www.wuchang.gov.cn/wcqzfzz/zwfw/zdlyfw/shbz/shfw/gsbx/102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