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满后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管理其档案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时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入伍通知书、退役介绍信并填写《山西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介绍信、退伍证、个人档案材料等有关凭据审定,经公开公示后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又放弃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原则上与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需延至下一年度发放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于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