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文行文规范要求,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因此,在构思请示标题时时,应该设法规避使用书名号以外的其他标点符号。具体办法有:用“和”“与”代替顿号;在不改变内涵的情况下,使用统称来避免圆括号等;使用“等”对同类对象进行概括,以此规避顿号;换一个角度,灵活应用语言;增补语言成分。
公文标题处在一个十分显眼的位置,使用标点总给人一种不够整齐美观的感觉。所以非特殊和必要,尽量遵守规定,不使用标点符号。只要积极开动脑筋,主动研究摸索,活用语言,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