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会宁农村户口二女户,享受《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补贴。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 (四)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 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扶贫项目、扶贫贷款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