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市为例,车辆报停所需手续如下: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7、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9、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10、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11、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回收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况;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需要公告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牌证管理岗销毁机动车号牌;
(四)属于报废的机动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