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乱象突出问题是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暗定中标人等现象。
而形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监管部门等各部门、各环节。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只能在其所实施的范围内,或者已进行分析监控的范围内有效果。目前,大数据技术还实现不了全过程、全部门的监管,当然也不可能实现所谓的成功率真高达99%的效果。
但是对其分析监控的范围,成功率应该还是很高的。
例如,将投标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大数据分析监管范围,可以及时准确分析投标人是否存在不诚信现象,是否曾受到处罚。
但是大数据如果没有收集该投标人在境外投标信息,显然会出现分析不全面的情况。
面对多家企业的围标、串标行为,如果投标人采取异地、不同计算机由不同人员编制招标文件等方法,显然通过分析计算机mac地址、机器码、规律性报价等方法都将无效。
在全社会大数据体系仍不完善的前提下,想仅通过大数据工具治理招投标乱象是现实的,一些场外、线下、非数字化交易目前仍然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分析。
因此,受限于大数据技术应用的范围、程度以及违法者不断提高的反侦手段提高,大数据治理招投标乱象仍只是一种辅助手段。
治理防范招投标乱象的根本,还是在于从体制、机制上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助推招投标乱象的各主体均要从重处理,不能留有执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