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制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或指导、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市政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行业管理。
(四)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以招标、招募、拍卖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集中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城市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审核中水设施设计方案。
(七)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及调查处理。
(八)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协调热电联产、行业协作。
(九)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的管理。
(十)负责组织、检查城市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制定城市防洪治涝规划及年度预案、防洪设施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十一)编制市政设施养护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城市道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的审批管理;负责市管道路、桥涵、排水、泵站、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指导区管道路、桥涵、排水、泵站的管理。
(十三)综合协调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线内建(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设施的拆迁或迁移工作。
(十四)负责12319热线服务中心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服务范围内相关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