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在温岭上小学需要的条件,《温岭市2016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温教[2016]43号)规定:
1.入学条件
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2)已纳入我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
(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温岭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按2016年制订的《温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执行。
2.证明材料
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材料。其中仅父母一方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父母双方均有我市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不必出具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只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浙江省居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人的《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凭证》(提供积分较高的)。
(4)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六个月内签发的,经温岭市各镇(街道)计生办查验盖章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申请在我市公办初中学校就学的,须提供小学毕业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3.招生流程
(1)受理积分申请
积分入学者的积分申请时间为2016年5月3日-6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地点为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区)办证窗口。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在7月10日前向教育局及各镇(街道)提供积分申请名单及积分信息,并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各派出所(警务区)办证窗口在7月15日前向积分申请者发放《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凭证》。
(2)公布积分入学招生学额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阳光招生政策确定随迁子女按积分入学的学额(仅限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7月17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在线填报《2016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学额报送(第*批次)》,填报网址http://122.226.135.61:8800/)。市教育局在7月23日前在温岭教育网的阳光招生专栏统一公布全市按积分招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名单与学额数。
(3)第一批次招生
报名时间:7月25日—26日。
报名办法:太平街道内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持证明材料选择城东、城西、城北、横峰四个街道内的一所具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学校报名,其他镇(街道)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持证明材料向本镇(街道)内的一所具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学校报名,向两所或两所以上公办学校重复报名的取消当年公办学校积分入学资格。
录取:报名结束后,学校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并向社会公示第一批次积分入学录取名单。
(4)第二批次招生
第一批次录取后,若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由各镇(街道)向教育局报辖区内各校空余学额数。教育局统一公布第二批次招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名单与学额数。
报名时间:7月31日—8月1日。
报名办法:与第一批次一样。
录取:报名结束后,学校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并向社会公示第二批次积分入学录取名单。
(5)第三批次招生
第二批次录取后,若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由各镇(街道)向教育局报辖区内各校空余学额数。教育局统一公布第三批次招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名单与学额数。
报名时间:8月6日—8月7日。
报名办法:第三批次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可跨镇(街道)选择一所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报名,向两所或两所以上公办学校重复报名的取消当年公办学校积分入学资格。
录取:报名结束后,学校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并向社会公示第三批次积分入学录取名单。
(6)第三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校不再继续按“积分入学办法”招收随迁子女入学,有较多空余学额的再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阳光招生政策补足空余学额。
(7)在公办学校录取完毕后,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要在2016年8月10日前就近向民办民工子弟学校预报名,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在核定学额内依据积分优先原则进行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