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可以查询。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二、查阅范围:
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地籍图。
三、查阅条件: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四、提供的要件:
1、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结果,土地权利人本人必须到场且当场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后,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土地权利人本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不提供查询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六、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
七、查询人在经查询机关同意后,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
八、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九、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