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复旦大学两名研究生和一名博士因为校外嫖娼被校方开除学籍,此事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有网友不禁疑惑:“处罚机关是公安,学校是怎么知道的”?甚至还有部分人为3名学生“打抱不平”:“究竟是谁走漏的风声,倘若学校不知情就不会开除学籍了”。
学校第一时间掌握了三人的违法行为,是三名学生“走背运”,还是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学校的?俗话说“纸包不住火”,倘若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们不妨猜测下学校到底是怎么知道的:
倘若是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
首先,嫖娼行为违法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明确规定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通俗地讲,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与否,嫖娼并非一定要被拘留,也可能是500元以下罚款了事(这一点很重要,大家先有这个概念)。
我们再来看对三人的处罚:三人处罚分别是行政拘留3日、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0元罚款。也就是说,三人都被处以了行政拘留,无一人是简单的罚款了事。
问题就出在“拘留”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在法律措辞中,“可以”就是“应当”的意思,“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必须”一词几乎不会在法律法规中出现。也就是说,三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又会有疑问,《治安管理处罚法》虽规定通知家属,但并未规定通知单位或学校,那通知单位或学校岂不是不符合规定?其实并非如此:
首先,实践中,拘留通知书下面一栏有“家属”、“单位”两个选项,二选其一的关系,被拘留人可以自由选择,这就不排除学生主动选择通知学校的可能。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实中有些人因违法乱纪被处罚后,有些是派出所通知家属去领人、有些是通知单位领导去领人的原因了。
第二,另外,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嫖娼行为的处罚外,对于公职人员或党员,按照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还有一些额外的处分,比如警告、严重警告等,甚至有可能被开除公职和党籍。如果三名学生同时也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那么通知学校也是符合程序的。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而询问内容除了违法行为外,自然包括违法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职业、就职或就学学校等,这些信息可以联系所在单位进行落实。
综上来说,即便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程序也完全符合规定,通知家属中的“家属”是很宽泛的,包括学校、单位等,且可以联系所在学校进行信息验证;如果是党员,通知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也是很有必要的,不存在程序违规的问题。
三名学生是在校学生,学校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而三人又被处以3-10天不等的拘留,人身自由和通讯受到限制,学校在此期间联系不到学生,最好的办法就是报警。
报警后,公安机关会寻人,因为何事被拘留、什么时间被拘留等等信息自然就被学校掌握了。
其实这种“乌龙”事件是很常见的,比如泉州曾经有一人报警,称同事已经5天联系不上了,民警接警后到住所寻人,但是没有找到,事后通过警务系统发现此人在前几天因为醉驾被拘14天,在看守所关着呢。
从三人被开除的决定来看,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作出的,所以不排除保卫处率先掌握了情况,有可能是保卫处找不到人后报警寻人,事后核实是嫖娼被拘。
综上来说,无论是办案机关主动告知还是学校寻人后掌握了情况,都是符合规定的,想要瞒天过海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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