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录对象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非公务员身份、非现役军人身份人员。
(二)招录条件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9月1日至1990年8月31日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身体条件及健康状况符合公务员录用的标准;
6、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附后)。其中,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从2008年9月(含9月)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农村工作,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以及曾在地市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有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