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一般情形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除非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公司必然进入清算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清算组对公司有财产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清算组应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