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结合实际施工备案经验及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的一些情况,浅谈一下两者在法律上区别认识:
一、 两者合同主体不同,即订立的当事人不同。
建筑施工合同为发包人(开发商建设单位),承包方(施工总承包单位),而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主体为承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人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建筑施工合同为总包大合同,承包人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相应部分的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而劳务承包合同为小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不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两者标的种类也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即要建的工程。工程劳务合同标的是工程中的劳务,即仅提供劳动力。
二、两者客体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
报酬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工人工资。而劳务合同承包方支付的仅仅是给劳务的工人工资。合同完成方式也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建设工程。而劳务合同承包人中提供劳务清包即清包劳动力。
三、两者合同内容不同
建筑施工合同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两者权利和义务,就协议书的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组成合同的文件、词语含义、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合同份数都详实要求,其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和附件均有详细约定。
以上内容仅为一枚工程男浅见,与专业法律解读存不同处见谅解旨在涉猎建筑问答各相关知识拓宽便于日后更好地把握合同相关内容。